少计提工资汇算时是否需要补税?


在探讨少计提工资汇算时是否需要补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而工资的计提,是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当月核算应该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虽然工资可能在次月发放,但费用要在当月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如果企业少计提了工资,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已经实际发放了少计提部分的工资,那么这部分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不需要因为少计提工资而补税。因为这符合上述规定中“实际发生”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要求。 然而,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发放少计提的工资,那么这部分工资不能在发放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追补至工资所属年度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少计提工资时,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多扣除了成本费用,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减少,就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并且还可能会面临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总之,少计提工资汇算时是否补税,关键在于少计提的工资是否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企业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处理工资计提和发放的税务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