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适用累计预扣法?
我在处理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的税务问题时,听说存在不适用累计预扣法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形,想知道在实际的税务操作里,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不能用累计预扣法来计算税款呢?这对我的税务处理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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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不过,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累计预扣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对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其特殊的计税方法,不适用累计预扣法。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对于一些按次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比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也是不适用累计预扣法的。这些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像偶然所得,就是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总的来说,累计预扣法主要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而对于非居民个人取得特定所得以及一些按次计征的所得项目,就不适用这种方法,需要按照各自对应的计税方式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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