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工资一年后发放个税怎么扣?


在探讨离职员工工资一年后发放个税如何扣除的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个人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当个人的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税。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一,它指的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计算,我国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累计预扣法就是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回到离职员工工资一年后发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也就是说,在实际发放工资时进行个税的预扣预缴。因为是一年后发放,这属于补发工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放单位应将这部分工资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举个例子,假设离职员工小李在2024年1月离职,公司本应发放其工资5000元,但未发放,到2025年1月才发放。在2025年1月,小李在新单位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那么在计算个税时,应将补发的5000元与2025年1月新单位工资8000元合并,即13000元作为累计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税。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在这一年中还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也需要一并计入综合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统一计算。年度汇算清缴是指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全年应缴纳的个税,确保纳税人不多缴也不少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