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最近从公司离职,拿到了一笔经济补偿金。我想知道这笔钱要不要交个税,如果要交的话,具体是怎么计算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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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如下: 首先,明确免征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1.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减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计算月工资薪金收入:将应纳税所得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3. 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计算得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对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工作年限 -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其中费用扣除标准一般为每月5000元) 。 另外,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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