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税?

我最近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拿到了一笔一次性补偿金。但我不太清楚这笔钱要不要交税,想知道具体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有没有免税的情况,以及如果要交税,该怎么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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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在一定情况下需要交税。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都要全额交税。根据相关规定,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例如,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万元,3倍就是15万元,那么一次性补偿金在15万元以内的部分就不用交税。超过的部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计税方式上,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计算公式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 免税收入额 - 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 - 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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