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正常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比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经济补偿金就是3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工作了8个月,此时就按照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工作了3个月,就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在“双封顶”的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而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例如,某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劳动者月工资为20000元(超过月平均工资三倍),在单位工作了15年,此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就是按照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5000元,支付12个月,共计180000元。 最后,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是以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额度为基准,额外再支付二倍的款项。比如,按照正常计算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时就需要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前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还需要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如果劳动者08年之后入职,计算经济补偿金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08年前后,08年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08年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例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