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补偿员工呢?
公司因业务调整等原因打算提前解除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但不清楚具体该按什么标准补偿员工。比如工作不同年限的员工补偿是否有区别,是否有额外的补偿要求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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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员工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合法解除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例如,某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7个月,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违法解除的情形。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没有过错)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还是以上述员工为例,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支付8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另外,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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