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员工不过去是否需要赔钱?


在公司并购的情况下,员工不过去新公司是否需要赔钱,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公司并购就是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让两家公司合并成一家或者形成控制关系。而经济补偿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一笔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公司并购这个场景中,如果并购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和员工又不能就新的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公司并购后,没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工作地点、岗位等基本没变,或者公司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来保障员工权益,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去新公司工作,主动提出离职,这种情况下公司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关键在于判断公司并购是否属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公司和员工在这个过程中的协商情况。 如果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先和公司友好协商,了解公司的安排和态度,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