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被收购,不想加入新公司能获得赔偿吗?

我所在的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了,新公司要求我们加入。但我不想加入新公司,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从原公司或者新公司那里获得相应的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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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收购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司被收购的情况下,员工不想加入新公司是否能获得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在合同期限未届满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公司被收购,原劳动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新公司需要承接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新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合同,而员工仅仅是因为自身不想加入新公司而拒绝,这种情况下,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不能获得经济赔偿的。因为新公司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然而,如果新公司要求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比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导致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员工不同意变更,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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