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家员工不想去,该怎么补偿?
我们公司要搬到另一个城市,我不想跟着过去,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会给我怎样的补偿,我在这公司干了几年了,也不清楚具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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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搬家导致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员工不想前往新工作地点,这种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公司搬家属于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这一重要内容的变更,公司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如果员工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公司和员工又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如,小李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公司搬家他不想去,公司与他协商变更工作地点未达成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支付给小李3.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李,还需要额外支付小李一个月工资。所以,员工可以根据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情况,依法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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