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搬厂员工不愿意去是否有赔偿?

我们公司最近计划搬厂,很多员工都不太愿意去新厂址。大家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看,能不能得到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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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厂员工不愿意去,这种情况一般是有经济补偿的,但并非赔偿。 首先来解释一下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赔偿通常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对员工进行的一种惩罚性的给付。而补偿是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比如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员工的一定经济补助。 在公司搬厂这个问题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搬厂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员工不愿意去新厂址,经过协商也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公司就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比如公司是否提供了合理的通勤安排、新厂址与原厂址的距离等因素,都可能会对补偿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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