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厂员工不去是否有赔偿?
我们厂近期准备搬迁到新地址,不少员工因为距离远、交通不便等原因不想去新厂上班。大家都很疑惑,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得到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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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厂员工不去一般没有赔偿,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概念来讲,工厂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这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比如新厂址距离员工居住地过远,导致通勤极为不便,严重影响员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那么员工可以拒绝前往新厂址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某员工在工厂工作了3年8个月,那么工厂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了2个月,就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总之,在搬厂员工不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这既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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