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厂在本市搬迁,员工不愿意去,需要给员工赔偿吗?

我们工厂最近要在本市内进行搬迁,不少员工表示不愿意去新地址上班。现在大家都很关心这种情况下,工厂要不要给这些不愿意去的员工赔偿。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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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在本市搬迁,员工不愿意去,是否需要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需要明确“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赔偿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过错行为,对员工造成损害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补偿是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对员工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助。在工厂本市搬迁员工不愿去的这种情况中,一般涉及的是经济补偿,而非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厂在本市内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员工因搬迁不愿前往新工作地点,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工厂的搬迁对员工的生活、工作等并没有造成明显影响,例如新地址距离员工原住址较近,交通便利等,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为这种情况下员工应服从安排前往新的工作场所上班,此时员工不愿去则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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