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员工不去的话是否有补偿?
我们工厂近期计划搬迁,不少员工不想去新厂址上班,大家都很疑惑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得到补偿。想了解一下具体在什么情形下员工不去新厂址能获得补偿,补偿的标准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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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员工不去是否有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企业将工厂迁移至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当员工表示不愿意从原岗位前往新址时,雇主应当给予这名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然而,如果是在劳动合同签定时就已明确标注的工作场所范围内进行的搬迁行为,尽管员工表达了不情愿前往的意愿,但仍然无法获取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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