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去,该怎么赔偿?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准备搬迁,部分员工因新地址离家远、交通不便等原因不愿前往。这些员工想知道自己能否获得赔偿,若能,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是怎样的,以及申请赔偿需要走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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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公司搬迁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公司需要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薪资水平等因素支付解雇补偿金,通常支付标准为N+1。具体来说,如果员工不同意去新地址,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随公司搬迁到新地点工作,公司也应考虑给予适当补偿和帮助措施,以减轻员工不便。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其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决定安排员工去另一个厂里上班,岗位变动不大、通勤距离不远(就几公里,通常只是跨区、县的,不能是跨省、市的)或者有专车或者给通勤补贴的情况下,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可能比较困难。如果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去另一个厂工作,员工又不想继续干了,除了和工厂协商给一定的经济补偿外,可以考虑保留劳动合同(没合同可以保留在那边上班的证据)和公司搬迁的证据,然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理由给公司EMS发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再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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