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去,公司该如何赔偿?
公司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搬迁,部分员工因距离远、交通不便等原因不愿前往新址工作。现在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公司具体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和方式给这些不愿意去的员工进行赔偿,是否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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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搬迁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公司需要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薪资水平等因素支付解雇补偿金,通常为N+1。具体而言: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不同意去新地址,应该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随公司搬迁到新的地点工作,公司也应考虑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帮助措施,以减轻员工的不便和困扰。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搬迁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与该法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类似,所以公司需要支付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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