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厂该怎么对员工进行赔偿?


公司搬厂对员工的赔偿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它的作用是帮助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维持生活,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使其在重新寻找工作时有一定的经济支持。 如果公司搬厂,员工愿意跟随公司到新厂址工作,这种情况下通常没有赔偿问题。因为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保持稳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如果公司搬厂,员工不愿意跟随公司到新厂址工作,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若公司搬厂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新厂址距离员工原住址过远,导致员工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影响到员工的正常生活,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地点变更)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若公司搬厂在本市内,且搬迁行为对员工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产生的影响较小,例如新厂址与原厂址距离较近,交通便利,员工拒绝到新办公场所上班的,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比如公司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不能以搬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