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合并了,员工不愿意去新公司该怎么办?
我所在的公司被合并了,现在要求我们去新公司上班。但我不太愿意去新公司,担心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等方面会有变化。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哪些权益?公司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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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被合并,员工不愿意去新公司时,这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权益保障。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公司合并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原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员工不愿意去新公司的情况,如果新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薪资待遇等与原劳动合同相比有重大不利变更,导致员工无法接受,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未经员工同意,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有权拒绝。 如果员工因为公司合并后新工作安排不合理而拒绝去新公司,并且因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小李在原公司工作了3年零8个月,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合并后,新公司要求小李去较远的地方上班且薪资降低,小李拒绝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支付给小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4×5000 = 20000元。 员工在面对公司合并不愿意去新公司时,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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