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部门合并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我们公司进行部门合并,要把我调到其他岗位。我不想去,毕竟新岗位我不熟悉,担心适应不了。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部门合并这种情况我能不能拒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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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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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进行部门合并时,员工是否可以拒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公司部门合并涉及到员工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未经员工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员工是有权拒绝的。 然而,如果部门合并并没有导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实质性的变化,或者虽然有一定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合理范围内的,且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公司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那么员工拒绝可能就缺乏法律依据。例如,公司合并部门后,只是对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员工的主要工作职责基本不变,这种情况下员工以部门合并为由拒绝工作安排,可能就不太合理。 另外,如果员工拒绝的理由是合理合法的,而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如果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则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部门合并时员工能否拒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看是否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以及这种变更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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