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门合并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我们公司最近进行部门合并,要求我去新的岗位。但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跟我原来的都不一样,我不想去。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我有没有权利拒绝公司的这个安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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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进行部门合并时,员工是否有权拒绝,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重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公司部门合并导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变化,这实际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面要求员工到新的岗位工作,员工是有权拒绝的。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然而,如果公司的部门合并并没有对员工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基本保持不变,只是部门名称或管理架构发生了变化,那么员工可能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 此外,如果公司因为部门合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在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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