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个税可以免交吗?

我最近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公司说会给我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我想知道这笔钱在交税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是都要交税,还是有可以免税的情况呢?不太清楚具体政策,希望能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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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个税缴纳情况如下: 首先说代通知金,它需要缴纳个税。公司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代通知金不属于经济补偿金,不能适用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规定,应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代通知金属于这一范畴。 然后是经济补偿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不是所有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都能免交个税,要根据具体金额以及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来确定。并且,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即使支付的款项达不到征税标准,也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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