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个税究竟该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关于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具体规定和方法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的经济补偿权益,避免过度征税影响其生活。例如,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3倍数额就是15000元,若经济补偿金在此范围内,则无需缴纳个税。 其次,对于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需要按照一定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时,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某人的经济补偿金为2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15万元,超过部分为5万元。该人在本企业工作了8年,那么5万元除以8年,得出商数6250元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根据税法规定计算个税。 另外,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合理考量,减轻其税收负担。 还有,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对破产企业职工的特殊照顾,帮助他们在企业破产后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 最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这避免了对同一笔收入的重复征税,保障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后的税收公平。 法律依据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