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如何计算?
我最近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拿到了一笔经济补偿金。听说这笔钱可能要交个税,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算的。想了解一下,这个税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的?是直接按补偿金总额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希望能有人详细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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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如果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5万元,那么3倍就是15万元。若你拿到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10万元,这10万元就都不用缴纳个税。 要是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超过的部分就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平均办法是: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不过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另外,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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