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该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的基本生活,避免因缴纳过多税款而加重经济负担。例如,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0元,3倍数额就是150000元,在此范围内的经济补偿金无需缴纳个税。 其次,对于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是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8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30万元,该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了15年(按12年计算),则应纳税部分为80 - 30 = 50万元,平均每月工资薪金为500000÷12≈41666.67元。 另外,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例如,若该员工每月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共计5000元,那么在计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扣除这5000元。 最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