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要明确相关规定。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 1. 确定免税部分:计算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如果经济补偿金未超过这个数额,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0元,3倍数额就是150000元,经济补偿金在此数额内就免税。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超过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经济补偿金为200000元,超过150000元的部分(即50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3. 确定月工资薪金:将应纳税所得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比如,在本企业工作了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则月工资薪金为50000÷8 = 6250元。 4. 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扣除当月保险费之后与扣除标准进行比较,如未超过扣除标准,不纳税;超过扣除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 5. 计算应纳税总额:为每月应缴纳个税金额与工作年限的积(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另外,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