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个税的规定具体在相关法规的第几条?
我最近解除了劳动合同,拿到了一笔补偿金,不太清楚这笔补偿金要不要交税,以及相关规定具体在哪个法规的哪一条。希望能了解清楚,避免后续出现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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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个税的相关规定涉及多个法规,具体如下: 首先,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进一步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属于应税范围。同时,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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