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在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责任承担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概念。工程承包一般涉及发包方、承包方,有时候承包方还会把部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承包方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并且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例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然而,在实际的工程承包中,经常会出现承包方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此时虽然劳动者可能是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但发生工伤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承包方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劳动者的损害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发包方赔偿,也可以要求承包方赔偿,一方赔偿后可以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向另一方追偿。 总之,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的责任承担比较复杂,要综合考虑各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是否存在转包分包以及各方的过错等因素。劳动者在遇到工伤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