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从事文化相关行业,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但不太清楚征收期限是多久。是按月、按季,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我担心错过缴纳时间会产生不良后果,想了解具体的征收期限规定,以便做好财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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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对特定行业征收的一种费用。对于其征收期限,主要是根据缴纳义务人的情况来确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而在征收期限方面,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如果缴纳义务人是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例如,按季纳税的话,季度结束后的 15 日内就需要完成申报缴纳。若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并且,缴纳义务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以,缴纳义务人要根据自身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来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期限,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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