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计税依据。 首先,对于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这里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广告行业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按照差额来计税的。比如,一家广告公司取得广告服务收入100万元,支付给其他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是30万元,那么其计费销售额就是100 - 30 = 70万元。然后按照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即70×3% = 2.1万元。 其次,对于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费销售额,乘以3%的费率来计算应缴费额。比如,一家KTV取得娱乐服务收入50万元,那么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就是50×3% = 1.5万元。 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