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从事广告行业,不太清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想知道在计算这个费用时,是按照什么来确定基数的,是营业额、利润还是其他的,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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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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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对于广告业来说,它主要是为了规范广告市场的发展,同时为文化事业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规定。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这里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如果您是一家广告公司,您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不能直接用自己所有的收入来计算,要先把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用扣除掉,用剩下的余额作为计费销售额。 例如,一家广告公司在一个月内取得广告服务收入 100 万元(含税),同时支付给其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为 30 万元(含税),那么该广告公司这个月的计费销售额就是 100 - 30 = 70 万元。然后用这个 70 万元乘以 3%的费率,得出的结果就是这个月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广告企业要注意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以准确计算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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