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费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我国,广告服务费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的广告服务,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提供的广告服务费所对应的服务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广告服务范畴,那么就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和优惠政策。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所以,企业要判断广告服务费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首先看服务是否属于广告服务范围,再结合自身情况以及当时有效的优惠政策来确定最终是否缴纳以及缴纳的具体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