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重整受理期如何计算?

我公司经营不善,打算申请破产重整。但不清楚破产重整受理期是怎么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到什么时候截止,这个期限对公司后续安排很重要,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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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受理期是指法院从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到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期间。这一期限的计算对于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都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及时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简单来说,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先有5天时间通知债务人,若债务人有异议并在7天内提出,法院要在异议期满后10天内裁定是否受理。要是没有异议等其他特殊情况,法院应在收到申请15天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受理期限总共可以延长到30天。所以,破产重整受理期的计算要综合考虑申请主体、债务人是否异议以及是否有特殊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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