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在经营一家广告公司,最近涉及到缴纳文 化事业建设费。但我不太清楚这个费用的计税依据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该如何计算。我想了解一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到底是什么,依据不同情况该怎么确定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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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一项费用。简单来说,它是对一些特定的文化经营活动征收的费用。
其计税依据主要和相关的销售额有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这里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另外,对于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 号),以其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费销售额。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广告公司当月取得广告服务收入 10 万元(含税),支付给其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 3 万元(含税),那么它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就是 10 - 3 = 7 万元。然后用这个计费销售额乘以 3%的费率,就得出当月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
所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会根据不同的经营业务类型有所不同,主要围绕相关服务的销售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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