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对广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不太清楚。想知道在计算这个费用时,到底是以什么为标准呢?是广告业务的收入,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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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针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项费用,它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于广告行业来说,明确其计税依据十分重要。 根据相关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这里所说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家广告公司取得了100万元的广告服务收入(含税),同时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是30万元,那么它的计费销售额就是100 - 30 = 70万元。应缴费额就是70×3% = 2.1万元。 另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这意味着,在计算计费销售额时扣除支付的广告发布费,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行。 总之,广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以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为基础,同时在扣除支付的广告发布费时需要遵循相应的凭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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