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收入是什么?
我在经营一家广告公司,最近涉及到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太清楚这个费用的计费收入到底是怎么算的,包含哪些内容呢?是全部的营业收入吗,还是有特定的范围?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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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收入是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纳税额的基础依据。简单来说,就是那些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时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里的价外费用,是指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过程中,向购买方收取的除价款以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像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以,不同的应税服务,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收入的确定会有所不同,需要依据相关的具体规定来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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