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征收入是什么?
我在做公司财务报表,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征收入这一项,不太清楚它具体指的是什么。我公司是从事广告业务的,平时有广告发布、广告代理等收入,想知道这些收入都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征收入吗,具体的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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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征收入是指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而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需要先解释一下两个关键概念,“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 广告服务,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进行宣传和推广的服务。比如常见的广告发布、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制作等活动都属于广告服务的范畴。而娱乐服务呢,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娱乐场所提供的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于您提到的从事广告业务,广告发布、广告代理等收入通常是要计入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征收入的。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部分收入是符合相关免税政策规定的,那么这部分收入就可以不纳入应征收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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