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我在经营一家广告公司,最近听说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但不太清楚具体哪些业务在征收范围内。我公司主要做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还有一些活动策划业务,想知道这些业务是否都要缴纳这个费用,所以来问问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征收范围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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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事业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所说的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样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综上所述,如果您公司开展的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业务,属于上述规定的广告服务范围,那就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而活动策划业务,如果不属于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畴,则无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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