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事业文化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对广告事业文化建设费不太了解。想知道它的计税依据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按收入还是其他标准来算呢?这关系到公司的税费成本,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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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事业文化建设费是一种针对广告行业征收的费用,用于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计税依据。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这里所说的“计费销售额”,对于缴纳义务人来讲,是指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然后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如果您是一家广告公司,承接了一个广告项目,获得了一笔收入,同时又把其中一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委托给了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广告发布者,支付了相应的费用,那么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就可以用您获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出去的这部分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比如,您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必须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凭证,才可以在计算计费销售额时进行扣除。 相关法律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广告服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计费依据、费率等内容。该通知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广告行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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