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文化建设费征收规定最新情况是怎样的?

我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听说文化建设费征收规定有更新。我不太清楚现在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征收范围有没有变化,征收比例是多少,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之类的,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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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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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其最新征收规定。 征收范围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征收标准上,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优惠政策方面,《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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