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含税销售额吗?
我在经营一家广告公司,涉及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不太清楚计算这个费用 时,计税依据到底是不是含税销售额,我想弄明白以准确计算应缴纳的费用,避免多缴或者少缴。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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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不是含税销售额,而是以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来计算。
我们先来了解下文化事业建设费,它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对于它的计税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这里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另外,财税〔2016〕60 号文件规定,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时,一般是按照不含税销售额来计算应纳税额,文化事业建设费虽然不属于税收,但在确定计税依据时,通常也是以不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这符合税收和相关规费计算的一致性原则。
所以,在实际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从而准确计算出应缴纳的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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