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是否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简单来说,就是从事特定广告和娱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额外缴纳一部分费用来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的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业务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广告服务,那么就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另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以,您可以根据自身广告服务的具体情况,对照上述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