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去年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当取得去年的发票时,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也就是说,业务实际发生在哪一年,就应该计入哪一年的成本费用。如果去年的业务当时未入账,现在取得发票,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若金额较小,对财务报表影响不大,可以在取得发票的当期入账;若金额较大,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比如企业在去年12月发生了一笔办公费用,但发票在今年才取得,若费用金额较小,直接计入今年的办公费用;若金额大,就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调整去年的利润。 其次是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取得去年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增值税方面,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去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目前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总之,取得去年的发票处理较为复杂,既要考虑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又要遵循税务上的相关规定,确保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