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中的违约条款究竟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呢?
在一些商业合作或者交易场景中,有时候会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比如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违规行为。这时候就会疑惑,之前合同里约定的违约条款还能不能起作用?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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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无效时,合同中的违约条款通常是有效的。 首先,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含义。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违约条款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之一,其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整体被认定为无效,违约条款依然可以发挥作用。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虽然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但另一方仍可依据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除了违约条款,还有一些条款也是有效的,比如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以及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相关约定等。 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违约条款本身存在违法违规等无效情形,则该违约条款无效。但这种情况是针对违约条款自身的违法性,而非因合同无效导致违约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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