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该如何区分?


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虽然听起来有些相似,但实际上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产生的依据不一样。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况下产生的,此时合同还没生效,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像通知、说明等义务。而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已经生效的合同,是因为违反了合同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缔约双方从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无效、被撤销时形成的信赖利益。简单说,就是双方在谈合同过程中,因为信任对方而产生的利益。违约责任则重点保护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生效,实际履行后获得的利益。 再者,责任发生的时间有差异。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比如还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者合同虽成立但无效、被撤销。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才产生。 然后,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既包括直接财产减少,也包括可预见范围内本应增加却未增加的利益。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损失,目的是让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来说,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比缔约过失责任大。而且,违约责任赔偿计算办法等可由双方协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则不能事先约定。 最后,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这一种形式。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就比较多了,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 相关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义务,如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义务。 履行利益: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