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要承担哪些责任?


合同履行不能,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签订后,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合同没办法按照约定去履行了。合同履行不能的责任,因不能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是全部不能履行,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全部免除义务;要是部分不能履行,债务人则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要是永久不能履行,债务人就不用再负履行义务;若是一时不能履行,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否则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还可以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并且债务人要承担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例如,在部分不能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这是依据相关民事法律中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其次,是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部分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同时,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这也是基于民事法律对于公平原则以及合同履行中通知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就会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就是说当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代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具备一定要件:一是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二是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这在法律上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理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