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尽的义务,让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了,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包含两方面,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主要是在缔约的时候一方没尽到保护义务,导致对方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这时候,加害人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的问题。比如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因为另一方的疏忽导致身体受伤,那么另一方就要对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通常有缔约费用,像为了订约去实地考察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比如运送标的物的费用;因为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还有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举例来说,如果为了准备和对方签合同,租了场地、买了设备,结果合同没成,这些费用就是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有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也就是丧失和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造成的损失;利润损失,就是无过错方正常经营该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以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例如,本来因为和对方谈合同,推掉了其他合作机会,后来对方出问题合同没签成,被推掉的合作能带来的利益就是间接损失。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要遵循合理性和可预见性原则。简单讲,赔偿金额得和对方的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在订立合同时这个损失是可以预见的。不能漫天要价,得是在正常情况下能预见到的因为合同问题可能遭受的损失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