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判无效后缔约过失该怎么计算?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上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当事人因该过失所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确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时,理论界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具体涵盖以下方面:
一是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像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二是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例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三是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四是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五是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不过,第五项争议较大,要支持该项赔偿,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索赔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该项损失未超出缔约过失人的预见范围;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如果是单方过错,那么有过错方按上述范围赔偿对方损失。要是缔约双方均存在缔约过错,责任承担可参照相关规定,即“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也就是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如一方主要过错可能承担大部分损失,另一方次要过错承担小部分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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