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还需要继续履行吗?
我最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担心这份合同可能无效。我想知道如果真的无效了,那是不是还得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下去啊?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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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合同是全部无效的,那么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再继续履行。例如,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违禁药品的合同,由于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全部无效合同,那么双方就无需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可要求对方予以折价补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合同是部分内容无效,则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还需要履行。比如,一份租赁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但其中约定的违反公序良俗的某些特殊使用限制条款无效,那么租金支付等其他有效条款仍需继续履行。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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