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我写了一些文章发表在网上,最近发现有人未经我允许就转载使用,我怀疑对方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我想了解一下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内容,这样我就能知道对方的行为是否真的违法了,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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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侵犯著作权罪,简单来说,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解释,有很多重要内容,我们下面详细来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除了销售获利这种常见方式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传播作品,并以此获取广告费用、会员注册费等经济利益的,也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这就把网络环境下的一些侵犯著作权行为纳入了打击范围。 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解释中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是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二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授权许可文件的情形。这使得判断是否构成“未经许可”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在入罪标准方面,该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达到这些标准的,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另外,《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门槛,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些司法解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共同构建了打击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体系,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惩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能涉及侵权的人来说,也能清楚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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