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责任究竟该怎么划分?
我最近签了一份合同,后来才发现合同可能是无效的。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呢?是不是谁的过错大谁就承担更多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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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过错与损失承担原则。过错是指合同的无效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例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瑕疵等,那么有过错的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比如,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那么该方就需要对另一方因相信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例如双方都对合同的关键条款存在误解,那么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财产返还原则。对于双方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了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后来发现合同无效,那么乙应当把货物退还给甲,甲应当把收到的货款退还给乙。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这些情况下,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最后是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在缔约过失的责任中是指受损信赖利益的恢复,赔偿范围应为因信任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也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含直接、间接两种损失。其中直接损失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往返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间接损失则是因此丧失的商机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对于受害人自身也存在过失时,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其责任。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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